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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网店须实名登记 网购别太担心

2013-09-16 08:19  来源:重庆晨报我要评论 

  网上购物容易雾里看花,“实名制”将更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实名制”赢来一片叫好

  市民李女士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网店,主营婴幼儿服装,网站好评率较高。李女士说,2010年她在网上注册时,用的就是自己真实姓名,她觉得用真名相比网名而言,更能体现对顾客的责任心。“谁都不想因为买卖自毁名声!”李女士说。

  谈及网络“实名制”,李女士说,不少顾客在网上购物时容易雾里看花,收到实物跟网上看到的效果大相径庭,有上当受骗的感觉。“想找卖家,有难度,想维权,又需要一定成本付出。”李女士认为,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对消费者而方肯定是好事。

  多数网友对网络“实名制”表示支持和赞同。网友石瑶伦说:“这样好啊,减少网购的风险,减少网上诈骗行为。”开网店必须用真名登记

  据了解,2010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实名制”的基本原则,相关规定更为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对于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业内人士认为,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时,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受到侵害时面临举证难、投诉难等问题。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新增了一些规定,其中一项为鼓励性条款,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针对部分责任义务规定增设了罚则,并提高了暂行办法中部分原有罚则的罚款额度。

  9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包括“刷客”在内的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禁止范围。

  区消委会秘书长张杨说,受理网络购物投诉,在永川并不多见。但网络“实名制”的有效实行,无疑对顾客维权将起到助推作用。

  相关链接>

  1.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

  2.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

  3.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4.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5.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6.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7.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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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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