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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60多家单位试点科研经费“包干制”

2019-03-12 10:56:00来源:北京青年报

  科技部负责人回应科研经费改革试点、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热点问题

  昨天上午,就“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相关问题,科技部部长王志刚、副部长李萌、战略规划司司长许倞、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司长贺德方、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司长张晓原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包干制”要跟“放管服”结合起来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王志刚表示,要把“包干制”和“放管服”结合起来。“包干制”是一种“放”,但“放”不是不管,只是管的方式、管的理念会发生变化。试点本身也是要有些范围,有个对象。这个范围,可能在一些基础研究定额补助项目等方面先试。“已经选了60多家在进行试点。”王志刚说。

  他坦言,我国在创新生态、科研生态方面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部将更好地为科研人员提供支撑、提供环境、提供保障,让他们少为“帽子”“牌子”“报销”“填表”等方面所困扰。

  王志刚说,要注重激励与约束并重,信任与监督并重。“当然,我们是以信任为基础,以激励为基础。”

  同时,要加强学风作风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和操守,使得全社会特别是科技界有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并且能够一心向学的状态。“通过改革,来激发创新主体、科研人员有更大的积极性,更大的自由度,更多的获得感。”他说。

  相关法规将出台 涉及科研活动伦理等

  针对“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的问题,王志刚称,科技本身就是双刃剑,一项新技术、新成果带来的既有好的一面,也有需要关注和避免出现坏的一面。像核的利用,原子弹对人类肯定是有破坏性的,但是进行核能利用,转变成一种新的能源,就是有利的。今天的科技仍然有这样一种趋利避害的要求。比如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它带来的是在工具方面、在能力方面的进步和延伸,或者新的一种贡献,但同时,生物识别,对你的声音、对你的脸都看得清清楚楚,会不会有隐私问题?基因编辑也是,有利于更多了解我们自身。

  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特别是在应用领域发挥科技的扩散性、渗透性,还是有一些不确定性的,这就需要我们科研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科学精神、道德操守和科研伦理,当然还有遵守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的要求。一项科研活动该怎么做,一项科技成果应用该怎么做?科技部很关注,已经出台了一些规定,今后还要进一步研究出台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引导、进行约束。要告诉和引导科学家从事科研活动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范,转化成果要遵守什么样的规定,使我们科技人员更加理性、尊重规律、敬畏法律,对于那些为了个人名利罔顾法律的行为要加以约束。

  参与创新不问出身 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

  王志刚说,参与创新不问出身,国企民企都一样,规则公平、机会公平。

  他表示,科技部等部门此前发布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包括民营企业参加国家科技项目,并且在民营企业建立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内的高水平研发机构。

  “只要你愿意投身国家的创新驱动,投身科技,并且以科技作为企业战略发展的核心安排、制度安排、竞争力要素,科技部在项目、创新平台建设方面,都会一视同仁,给予支持。”王志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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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建立生物技术研发禁止类清单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后,为规范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促进和保障我国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科技部起草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昨起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将建立生物技术研发禁止类清单。

  去年底发生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在我国生物技术领域敲响了警钟。为此,科技部在对中外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对比研究和调研基础上,组织生物技术、生物安全、法学、管理等领域专家起草了《条例》初稿,听取了各界意见建议并反复修改后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条例》有四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健全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体制。设置禁止类活动,禁止开展列入禁止类清单的生物技术研发活动。明确国家禁止开展对人类健康、工农业及生态环境等造成极其严重负面影响,严重威胁国家生物安全,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禁止。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高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生物技术研发活动分类管理。设立各级安全委员会,明确各自职责。明确行政管理主体职责,确定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法人单位主体责任,开展生物技术研发活动的单位对本单位生物技术研发安全负责。

  二是加强安全风险控制与处置,主要包括建立监测和评估体系,动态调整生物技术研究开发风险活动清单,强化风险识别和消减,加强活动过程的风险控制,以及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

  三是提升服务和加强监督,主要包括制定审批指南,开展培训指导,建立健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内容。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单位、科研人员违反《条例》规定从事禁止类研究开发活动、未经批准开展高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安全委员会委员违法失职行为等明确了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措施。

编辑: 贾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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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试点科研经费“包干制”

要把“包干制”和“放管服”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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